问: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指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问:什么是党员证明信?
答: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问: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是什么?
答: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委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8)各省级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党委组织部。
问: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怎样转递?
答: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是:已经分配了工作,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问:复转军人党员的组织关系怎样转递?
答:认真做好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和转递工作,是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的重要职责。基本原则是: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时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置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学员过组织生活。
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了怎样处理?
答: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问: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怎样处理?
答: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学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问:什么是“三会一课”?
答:所谓“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仍须重视和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对于加强党支部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党支部通过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经常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水平,从而适应新形势,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可以使党员对党的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党的会议上进行民主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思想,作出决议。同时党员定期讨论支部工作,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总结工作经验,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使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受到党性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怎样做一个合格党员的教育,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不忘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从而在各项工作中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注意不断改进内容和形式,注重质量,避免流于形式。
问:长期病休的党员如何参加组织生活?
答:对于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党组织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对于他们的组织生活,应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1)对于那些身体状况较差,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可指定专人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2)对于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的同志,在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时,次数不宜太多,时间不要太长。(3)对于休养地点距离单位较远,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党组织可开具党员证明信,把他们介绍给所去的疗养单位或有关地方的党组织,由这些单位的党组织酌情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问:党员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如何处理?
答:党员的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建国前入党的同志,因受当时环境条件限制,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只要组织关系一直没有中断,就不需要再补填入党志愿书或补办手续。建国后入党的同志,如果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要积极设法查找,并查明原因。可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与发展这些同志入党的单位党组织以及他们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联系。党员本人应该积极配合,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入党的经过,主动提供有关线索。如果确实无法找到入党志愿书,必须由该党员入党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开具组织证明,填写党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一般不要补填入党志愿书。如经调查,确系假党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问:特殊情况下党龄如何计算?
答: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后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们恢复党员权利之后,受留党察看期间的党龄连续计算。被错误地开除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应连续计算。因自行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或被开除党籍的人重新入党后,其党龄以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前一段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的党龄计算,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凡经党组织决定恢复这段时间党籍的,其党龄从原被批准为正式学员之日算起;被批准重新入党,有预备期的,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没有预备期的,其党龄应从上级党委决定重新入党之日算起,前段党龄不能连续计算。
问: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有哪些?
答: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党组织和党员在计算交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既要防止漏计,又要避免多计,做到准确无误。
问: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是多少?
答: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实行年薪制人员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问:预备党员能否担任党内领导职务?
答:不能。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还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人也需要进一步学习党的有关知识,积累党务工作经验,因此不能担任各级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领导职务。
问:党组织在即将离开学习、工作岗位的人员中发展党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党组织对临近毕业、服役期满或准备外出择业等学习、工作岗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党审批手续。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问:做好在中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中组部、国家教委、团中央《关于加强对中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的意见》中提出的“着眼长远,立足教育,重在培养,个别发展”的要求,切实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中学生的教育培养上,主要是加强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2)吸收个别符合条件的中学生入党,要严格执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入党手续要完备,入党材料要齐全,不允许在毕业前搞突击发展。年龄不满18周岁,或者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培养教育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得发展入党。
(3)学校党组织要认真记载对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学生离校后,应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移交学生毕业后升学、参军或就业单位党组织。